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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8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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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浙江
一、《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
核心条文(估价方法选用基本原则):
4.1.2 对同一估价对象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
4.1.3 当估价对象具有潜在的收益能力时,应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一种估价方法。
4.4.1 成本法适用于无收益、无交易或交易不活跃的房地产估价。
条文说明(补充解释):
估价方法选用是房地产估价的核心环节。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明确规定,估价人员应根据估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估价方法。具体而言:
(1) 收益法优先原则:当估价对象具有潜在收益能力时,收益法是反映其市场价值的首选方法,必须选用收益法进行估价。收益法通过将估价对象未来预期收益转换为现值,能够全面反映其作为经营性资产的真实价值。您家房屋长期用于商业出租,年租金可观,完全符合收益法的适用条件。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5.1.1条,估价人员应熟知、理解并正确运用收益法等估价方法。
(2)
(3) 成本法适用限制:成本法仅适用于无收益、无交易或交易不活跃的房地产估价。该方法的本质是计算房地产的重新购建成本减去折旧,无法反映经营性资产的收益能力。评估机构仅采用成本法而完全排除收益法,违反了估价规范的程序性要求。
(3)方法选择义务:评估机构在选定估价方法时,有义务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的适用性进行分析,并在报告中明确说明选定某一种方法的理由。如果评估机构仅用成本法、完全不考虑收益能力,且不说明排除收益法的理由,本身就违反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基本要求。
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于2015年4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所有房地产估价活动均须遵守。
隔壁一间铺赔400+万,我家两间铺只给214万?S3拆迁,同路不同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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