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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1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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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写得明明白白: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办社保登记,并足额缴纳费用!您让阿姨‘自愿放弃社保’,本质是:1. 企业违法(逃避缴费义务)。2. 合同欺诈(所谓协议无效)。3. 坑害员工(断送养老医保)。这操作够判罚欠缴金额1~3倍罚款(第86条),您确定是为阿姨好?
您省900元社保费,却假装慷慨多给100元,反让员工亏掉一生保障—— 这不是补贴家用,是给员工挖坟!
道德制高点?笑死!
员工守法维权 = 道德高尚?
企业违法压榨 = 生存所迫?
合着《劳动法》是给菩萨定的?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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