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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瑞安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瑞安市农村宅基地及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一起来看一下重点内容吧!
1、市域范围内,地域范围同时覆盖城镇开发边界内外的同一村居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的区域,在不降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相关指标的情况下,可开展“整村规划、区域设计、分批实施”为主要思路的农村旧村连片改造创新试点工作。
2、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3、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使用宅基地应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从严从紧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鼓励结合集镇建设、异地搬迁、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美丽乡村、未来乡村建设等工作,统建联建农村住房,鼓励联建水平式住宅。
4、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实行“农户申请、村级审核、乡镇审批”,依托省“农房浙建事”全生命周期系统,推行农房审批线上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村民建房联审联办制度,统一纳入市政务服务部门的“最多跑一次”改革内容。
建房条件与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宅基地分配遵循成员申请、集体审议、按户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的原则。
农村村民申请新宅基地新建、扩建住房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下列条件之一:1、无房户或符合分户条件的家庭。(1)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且户口均在本村),其中一个子女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但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必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合户;(2)三代以上(含三代)同堂的家庭,第三代已婚或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
2、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不适宜居住等原因需要异地搬迁新建的。
3、现有房屋(宅基地)已列入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铁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不能就地拆改建的。
4、因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异地新建的。
5、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且无法在原宅基地上改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宅基地用地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标准1、宅基地(自然间)相对应的建筑占地面积每间不超过48平方米;建造三层及三层以下的村民住房,在符合规划实施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占地面积要求,但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
2、使用宅基地面积进行房屋新建或拆改建(或联建改造)的,一自然间宅基地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2021年5月31日及以后生育的二胎及以上家庭适当放宽至200平方米;
3、若拆改建户原宅基地(自然间)占地面积或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在符合相关规划的情况下,可按原宅基地(自然间)占地面积或住房建筑面积审批;
4、集镇已建或在建的集聚点优先解决农村无房户、困难户的居住问题;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充分考虑农村村民原址重建或改扩建位置的道路出入、通风采光等村庄规划要求,可适当调整住宅建设界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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