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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已经通知了我新学期去报到,学费也在暑期兼职凑齐了,如果时间允许我就去报考驾照。”近日,瑞安市检察院行政检察办公室承办检察官电话慰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其言语间对未来生活的憧憬,以及相较数月前稳定许多的情绪令人十分欣慰。
陈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同时也是校园欺凌的受害人,且校园欺凌正是该案的“诱因”。2024年1月,陈某与同学李某在瑞安市某公司开展工学交替实践时,李某在班级群内上传陈某的不雅视频,并在工作岗位上对陈某实施欺辱。对曾长期遭受李某欺凌的陈某来说,哪怕出了校园也逃不开的欺凌就像压死骆驼的最后那根稻草。当晚,陈某找李某理论,争执间将李某殴打致轻伤。瑞安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有过错在先,鉴于双方已调解,陈某又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于2024年4月25日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陈某伤人是事实,对其作行政处罚有利于警示教育,但陈某伤人之举是因其长期遭对方欺凌所致,在某种程度上陈某也是受害者。“要在法理情中寻求平衡,就需要将‘如我在诉’的办案理念融入到每一个案件中,才能让公平正义落地开花。”承办检察官思考道。
2024年5月13日,瑞安市检察院邀请有教育从业经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就是否需要对陈某提出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召开公开听证会。
“陈某之所以与李某发生争执,主要还是长期被欺凌产生了积怨。”“陈某和李某已经达成和解并取得了对方谅解,双方的矛盾已经化解。”“陈某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陈某后续还要针对中度抑郁发作接受治疗,我们要综合考虑到这点。”听证员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开展法理情综合评议,一致认为不需要再提出对陈某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案件办结,但承办检察官对此案的关注却并未就此停止。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陈某就读的浙江某学院是异地一所公办院校,拥有多个分院,在校的9700余名学生中,既有未成年人又有成年人。陈某犯案时刚过18周岁不久,他遭受校园欺凌的时间从未成年跨越到了成年。在案发后,学院就口头通知陈某不必返校。为此,承办检察官于2024年6月来到该学院,沟通陈某复学一事,“小陈平时表现良好,如果能让他顺利毕业拥有一技之长,有助于他回归社会,而且小陈本身也有复学的强烈意愿。”经有效沟通,学院最终同意陈某返校完成学业。
“在少年走向成年的关键期,一个安全、友爱、稳定的学习环境,对学生的成长至关重要。我们检察机关在‘案中’实现公平正义的同时,更要关注‘案外’的综合治理问题,防止就案办案,尽最大努力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更舒适良好的环境。”针对该案暴露出的学院在防治校园欺凌工作上存在的严重不足,承办检察官于2024年7月23日再次来到该学院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在制度建设、教师素能培养、学生法治教育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尤其是要进一步加强校园欺凌防治工作,严防校园欺凌从“小错”向“大错”“犯罪”演变。
来源:瑞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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