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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得到集中照护服务,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和《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和补贴资金使用的通知》(浙民养〔2023〕160号),我市进一步规范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瑞民〔2019〕135号《关于印发<瑞安市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养老机构困难老年人入住补助”作废。
救助对象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且经评估为完全(重度)失能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救助额度每名符合救助条件的老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和困难生活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长期护理险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全额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办理流程
1申请评估已入住养老机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能老人可由代理人或所住养老机构向市民政局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2申请补助经评估确定为完全(重度)失能等级的,在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向市民政局申请救助。
3审核发放市民政局根据申请对象实际入住情况和已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确定救助金额予以救助,补贴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4额度调整若救助对象因经济、身体状况等发生变化,须由代理人或养老机构及时报告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及时确认变化情况,根据最新情况及时停发或调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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