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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4日,平阳县经济开发区温州市某某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号楼四层精加工车间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当事人温州市某某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户名: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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