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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5日20时许,鹿城公安分局民警工作中发现温州市鹿城区吴桥路77号万锦荟KTV会所的实际经营人卢建忠组织朱**、成**、李*、苏**、周**、胡**等人进行卖淫活动,卖淫活动地点均位于温州市万锦茗邸酒店的客房。2024年01月26日,朱**等6人均因卖淫被我局行政处罚。经查,万锦荟KTV会所与温州市万锦茗邸酒店营业执照系同一法人,法人名称温**,法定代表人陈**。温**(温州市万锦茗邸酒店)对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万元并处责令停业整顿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2024年4月15日停产停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鹿城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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