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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瑞安市卫生健康局起草了关于公开征求《瑞安市户籍人口入托二孩三孩托育费用补贴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以及《瑞安市社会办托育机构新增建设乳儿班和托小班资金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一起来看看……
关于公开征求《瑞安市户籍人口入托二孩三孩托育费用补贴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一、补贴对象、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补贴对象
享受补贴的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符合生育政策的二孩、三孩家庭,将6月龄以上至满足入幼儿园小班条件前的二孩、三孩,送到已备案、符合相应收托条件的托育机构入托。
2.前款所指符合相应收托条件,指将6-12月龄孩子送到托育机构乳儿班入托、12-24月龄孩子送到托育机构托小班入托、2-3岁孩子送到托育机构托大班入托,18月龄以上孩子可送到托育机构混合班入托。
3.二孩三孩入托时,夫妻双方或单方为我市户籍人口。单方我市户籍人口申领需子女落户瑞安。
(二)补贴标准
1.符合条件的家庭,分别给予入托二孩、三孩500元/月、1000元/月托育费用,托育服务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费用发放补贴。(孩次认定以审核结果为准)
2.再婚家庭按照现家庭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子女数计算孩次。
3.符合政策生育的多胞胎可按个数顺序领取,超过三孩的按三孩标准领取补贴。
(三)资金来源
户籍人口二孩三孩托育费用补贴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二、补贴发放流程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家庭应自入托结束起1年内,通过浙里办APP上的温州市利民补助一键达在线申请,双方均为瑞安户籍的由一方提出申请(一个子女仅能由夫妻任一方申请一次,不能重复申请),单方为瑞安户籍的由瑞安户籍的一方提出申请。对象需提供夫妻双方户口本(包括孩子)、生育登记服务单(电子版)、出生医学证明书、申请人市民卡、托育服务费发票。线上办理有实际困难的,可携带资料到乡(镇、街道)办事窗口进行办理。
(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申请材料,确认入托二孩、三孩申领托育费用补贴资格,按季度汇总并于每年7月10日前将本年度提交申请的名单报市卫健局进行复审,汇总表见附件。
(三)资金发放
市卫生健康局复审后,于每年8月31日前将补贴发放至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
三、部门职责
各乡镇(街道)负责对补贴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并留存审核档案;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补贴对象进行复审、确认和对各乡镇(街道)入托二孩三孩申领托育费用补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
关于公开征求《瑞安市社会办托育机构新增建设乳儿班和托小班资金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一、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补助对象
申领资金补助的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4年1月1日以后,按照《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新增建设普惠性乳儿班和普惠性托小班的社会办托育机构,并在市卫生健康局备案。
2.建成规范运营1年后且托位使用率达到60%及以上。
3.普惠性乳儿班和普惠性托小班保育费(不含膳食费)收费标准分别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年收入除以12,折算为月)的55%、60%。
(二)补助标准
乳儿班按1个班10个托位测算,托小班按1个班15个托位测算,最高每班给予3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具体根据建设评估情况拨付资金。
(三)资金来源
社会办托育机构新增建设乳儿班和托小班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资金安排。
二、补助发放流程
(一)申请
社会办托育机构按照《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参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9-2016(2019年版)》(2019第237号)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新增建设乳儿班和托小班建设方案》,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
市卫生健康局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托育机构按照《新增建设乳儿班和托小班建设方案》及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三)资金发放
1.托育机构建设完成后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备案,取得《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并开展托育服务运营满1年后,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补助经费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①建设经费列支详细清单汇总表;
②装修工程合同、资质证明、决算清单和工程竣工验收单;
③各项费用发票,开具发票和转账的时间要在机构建设期内;
④乳儿班和托小班入托记录、托育服务费收入记录(应通过托育机构对公账户入账);
⑤提供材料真实承诺书。
2.市卫生健康局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建设评估,根据经费补助标准和建设评估情况确定补助金额。补助分2年连续发放,每年发放总金额的50%。
三、部门职责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补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并留存审核档案;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
四、其他说明
(一)机构新增建设乳儿班、托小班,应在保证原有托位数的基础上进行,如新增建设导致原有托位数减少,则不能获得补助。
(二)托育机构停止运营或托育机构法人主体变更后当年度起停止经费补助。
(三)利用同一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补助。
1.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
2.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
3.已享受中央财政普惠托育建设项目补助的。
(四)机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机构内发生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出现歧视、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则不能获得补助。
此外,还有《瑞安市新办月子中心建设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瑞安市用人单位新办福利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告也在近日同步出炉,多方联动,瑞安努力优化服务增供给,推进托育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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