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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瑞安最新征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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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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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网站编辑05 于 2024-3-1 17:01 编辑

日前,瑞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最新征地公告,分别是关于征求《瑞安市飞云江治理二期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关于征求《瑞安市金潮港流域防洪排涝综合治理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和小编一起来看看↓↓

瑞安市金潮港流域

防洪排涝综合治理工程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瑞安市金潮港流域防洪排涝综合治理工程征地房屋补偿范围:陶山镇、湖岭镇(上述范围具体以相关部门批准的瑞安市金潮港流域防洪排涝综合治理工程征地红线范围图为准)。在上述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范围内涉及对征地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人”)补偿的,适用本方案。

二、征地房屋签约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三、征地房屋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和房票安置,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可按上述规定确定货币补偿安置建筑面积,实施单位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提供安置用房。

2.货币补偿款构成:

(1)房屋重置成新价

(2)地面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

(3)搬迁费、6个月临时安置费

(4)货币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

货币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安置建筑面积回购单价(征地房屋)×回购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

本工程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回购单价为2100元/㎡;三产用房安置建筑面积回购单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安置

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可按上述规定确定住宅安置建筑面积。在套型选择许可的前提下,情况特殊的允许通过增购方式优化选择住宅安置房套型组合,但增购建筑面积不大于住宅产权调换安置建筑面积(不含奖励面积)8%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且增购最大不超过20平方米。安置房按套型认购后,剩余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回购。

2.安置地块地址:

位于陶山镇的被征地房屋,安置在陶山镇陶马中路以东,陶南街向东延长线以北,金峰路以南,陶山垃圾中转站以西的规划地块。

3.安置房建设标准及套型:

安置房为国有出让的多层或高层毛坯期房,建设标准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有相应的附属配套设施。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分别为85平方米、105平方米、125平方米、135平方米左右四档套型,允许误差范围±5平方米,具体以安置房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4.安置房建设与房款结算标准:

(1)安置房购房基准价:以25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为基准价;土地出让金:按出让时,各地块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测算结果的14%收取。具体房源价格结合安置房位置、楼层、朝向等差价,实行一房一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实施单位在安置房认购定位前向房屋所有权人公开。

(2)认购套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安置建筑面积且在增购面积标准内的,其增购部分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按所选择的安置房价格+安置建筑面积回购单价(安置地块)结算。

(3)安置房定位后,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允许增购面积标准部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按【所选择的安置房价格+安置建筑面积回购单价(安置地块)】×1.1 结算。

5.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

房屋所有权人安置房按套型认购后,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剩余的安置建筑面积×住宅安置建筑面积回购单价(征地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直接转为安置用房购房款结算,多还少补。

6.安置房房款的交纳:

除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外的征地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他补偿费和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等直接转为第一期购房款,如上述补偿款金额未达购房款总额30%的,于工程±0.0(建筑工程完成至一楼底板)时补足;第二期购房款待安置房主体结构结顶后,缴纳购房款总额60%的差额;第三期购房款待安置房工程预验收后,缴纳购房款总额90%的差额;余款待安置房竣工交付时结清(具体交款时间以交款通知或公告为准);未及时缴纳房款的按合同标准缴纳违约金。

(三)房票安置

实施单位应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征地房屋搬迁腾空完毕经验收合格之日向房屋所有权人出具房票。

1.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征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买卖、抵押、质押。

2.票面金额和期限:房票票面金额由征地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及房票奖励组成。其中,货币补偿金额按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计算。

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为24个月。房票持有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奖励,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瑞政发〔2022〕67号)规定领取货币。

3.房票房源及价格:具体房源由瑞安市人民政府指定,房票房源价格等有关规定由实施单位在认购前进行公布。

4.房票购房。

(1)房票持有人在有效期内可选择购买房票房源库内的未出售房源,房票持有人与房源所有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源所有单位须即时将所购房源在房源库中予以更新。

(2)一张房票原则上对应购买一套房屋、一个配套车位,票面金额少于购房款的,应全额使用票面金额,不足部分按购房合同约定自行补足;票面金额多于购房款且购房(包括配套车位)支付后房票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持票人可用房票余额再次购房。

5.使用报备。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房源所有单位(即收取房票单位)应及时将购房合同及票面金额使用情况向房票出具单位报备。

6.房票兑现。以下两种情况,房票持有人均可向房票出具单位申请领取货币,领取货币部分按本方案规定计息,但不享受领取货币部分相对应的房票奖励:(1)房票有效期内放弃房票购房或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的;(2)有效期届满后未使用房票购房或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的。

7.房票计息。

(1)利率标准:出票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2)计息时间:有效期内使用房票的,计息时间按出票之日至相应购房合同签订之日(商品房以网签合同为准)计算;有效期届满后未使用房票或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的,计息时间按出票之日至有效期届满之日计算;有效期内放弃购房或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申请兑现的,计息时间按出票之日至申请兑现之日计算。

(3)房票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票面金额中相对应的房票奖励部分不予计息。

(4)房票利息由房票持有人向房票出具单位申请,房票出具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予以支付。

8.房票结算。房票出具单位应当在房源所有单位报备并提出支付申请之日起90日内结清应付款项。商品房项目的房票结算资金须拨付至项目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统一纳入监管。

9.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瑞政发〔2022〕67号)执行。

瑞安市飞云江治理二期工程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瑞安市飞云江治理二期工程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工程路线东起铁路桥、西至平阳坑镇,经锦湖街道、潘岱街道、桐浦镇、陶山镇、马屿镇、平阳坑镇。上述范围具体以相关部门批准的瑞安市飞云江治理二期工程征地红线范围图为准。在上述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范围内涉及对征地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人”)补偿的,适用本方案。

二、征地房屋签约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三、征地房屋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和房票安置,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可按上述规定确定货币补偿安置建筑面积,实施单位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提供安置用房。

2.货币补偿款构成:

(1)房屋重置成新价

(2)地面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

(3)搬迁费、6个月临时安置费

(4)货币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

货币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安置建筑面积回购单价(征地房屋)×回购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

本工程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回购单价为2100元/㎡;三产用房安置建筑面积回购单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安置

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可按上述规定确定住宅安置建筑面积。在套型选择许可的前提下,情况特殊的允许通过增购方式优化选择住宅安置房套型组合,但增购建筑面积不大于住宅产权调换安置建筑面积(不含奖励面积)8%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且增购最大不超过20平方米。安置房按套型认购后,剩余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回购。

2.安置地块地址:

(1)位于潘岱街道、桐浦镇、陶山镇的被征地房屋,安置在陶山镇陶马中路以东,陶南街向东延长线以北,金峰路以南,陶山垃圾中转站以西的规划地块。

(2)位于马屿镇的被征地房屋,安置在马屿镇霞岙村地块。

(3)位于平阳坑镇的被征地房屋,安置在平阳坑镇平中路以东、康乐街以南、文华路两侧。

3.安置房建设标准及套型:

安置房为国有出让的多层或高层毛坯期房,建设标准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有相应的附属配套设施。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分别为85平方米、105平方米、125平方米、135平方米左右四档套型,允许误差范围±5平方米,具体以安置房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4.安置房建设与房款结算标准:

(1)安置房购房基准价:以25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为基准价;土地出让金:按出让时,各地块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测算结果的14%收取。具体房源价格结合安置房位置、楼层、朝向等差价,实行一房一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实施单位在安置房认购定位前向房屋所有权人公开。

(2)认购套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安置建筑面积且在增购面积标准内的,其增购部分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按所选择的安置房价格+安置建筑面积回购单价(安置地块)结算。

(3)安置房定位后,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允许增购面积标准部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按【所选择的安置房价格+安置建筑面积回购单价(安置地块)】×1.1 结算。

5.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

房屋所有权人安置房按套型认购后,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剩余的安置建筑面积×住宅安置建筑面积回购单价(征地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直接转为安置用房购房款结算,多还少补。

6.安置房房款的交纳:

除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外的征地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他补偿费和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等直接转为第一期购房款,如上述补偿款金额未达购房款总额30%的,于工程±0.0(建筑工程完成至一楼底板)时补足;第二期购房款待安置房主体结构结顶后,缴纳购房款总额60%的差额;第三期购房款待安置房工程预验收后,缴纳购房款总额90%的差额;余款待安置房竣工交付时结清(具体交款时间以交款通知或公告为准);未及时缴纳房款的按合同标准缴纳违约金。

(三)房票安置

实施单位应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征地房屋搬迁腾空完毕经验收合格之日向房屋所有权人出具房票。

1.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征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买卖、抵押、质押。

2.票面金额和期限:房票票面金额由征地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及房票奖励组成。其中,货币补偿金额按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计算。

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为24个月。房票持有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奖励,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瑞政发〔2022〕67号)规定领取货币。

3.房票房源及价格:具体房源由瑞安市人民政府指定,房票房源价格等有关规定由实施单位在认购前进行公布。

4.房票购房。

(1)房票持有人在有效期内可选择购买房票房源库内的未出售房源,房票持有人与房源所有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源所有单位须即时将所购房源在房源库中予以更新。

(2)一张房票原则上对应购买一套房屋、一个配套车位,票面金额少于购房款的,应全额使用票面金额,不足部分按购房合同约定自行补足;票面金额多于购房款且购房(包括配套车位)支付后房票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持票人可用房票余额再次购房。

5.使用报备。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房源所有单位(即收取房票单位)应及时将购房合同及票面金额使用情况向房票出具单位报备。

6.房票兑现。以下两种情况,房票持有人均可向房票出具单位申请领取货币,领取货币部分按本方案规定计息,但不享受领取货币部分相对应的房票奖励:(1)房票有效期内放弃房票购房或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的;(2)有效期届满后未使用房票购房或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的。

7.房票计息。

(1)利率标准:出票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2)计息时间:有效期内使用房票的,计息时间按出票之日至相应购房合同签订之日(商品房以网签合同为准)计算;有效期届满后未使用房票或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的,计息时间按出票之日至有效期届满之日计算;有效期内放弃购房或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申请兑现的,计息时间按出票之日至申请兑现之日计算。

(3)房票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票面金额中相对应的房票奖励部分不予计息。

(4)房票利息由房票持有人向房票出具单位申请,房票出具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予以支付。

8.房票结算。房票出具单位应当在房源所有单位报备并提出支付申请之日起90日内结清应付款项。商品房项目的房票结算资金须拨付至项目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统一纳入监管。

9.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瑞政发〔2022〕67号)执行。



发表于 2024-3-1 17: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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