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这收到的补偿金和我实际报上不同呢?”12月18日网友爆料,温州瑞安锦湖街道联星经合社瑞湖高速2023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金发放,上报的补偿金和实际下发的补偿金有差距,村民收到的补偿金有减少的,有没收到的,有些村干部亲戚补偿金比实际上报的还增加金额的。
[color=rgba(0, 0, 0, 0.9)]据此网友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金总下发金额527万,上报总共有310户,拿到补偿金大约200来户,还有110户上报的村民没有拿到补偿金。有些村民还被克扣了补偿金额,上报的金额和实际下发的还变少了,有些村干部家属政府补偿金额10200元,实际拿到34800元,比上报的多拿。 023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金是由联星经合社负责发放到村民,据网友说经合社发放得补偿金额,这么多村民发放和实际不符,联星经合社干部有“偏心”于自家的亲戚多发了吗?
律师解答: 1、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2、《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color=rgba(0, 0, 0, 0.9)]相关法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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