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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活跃传统佳节气氛,让广大市民欢度一个喜庆祥和的春节,市人民政府决定,2024年春节期间允许有限制地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为确保销售、燃放活动依法、文明、安全、有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销售和燃放时间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实行同步管理。时间安排如下:
2024年2月8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九)至2024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初三),允许全天销售和燃放。
燃放区域
我市辖区划分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
(一)禁止燃放区域:
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2.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3.车站、码头、街道等重要交通枢纽区域内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5.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
8.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
9.木结构房屋区域;
10.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11.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
12.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燃标志,并负责看护。
(二)限制燃放区: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允许燃放,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烟花爆竹的燃放安全管理
(一)严格遵守时间、区域燃放;
(二)严格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
(三)远离禁止燃放区,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输油管、下水道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有监护人陪同;
(五)不得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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