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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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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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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幼有善育的重要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瑞安市妇幼保健院承担建设瑞安市托育综合中心,并开展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为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照护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版)规定,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拟将瑞安市妇幼保健院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收费标准(不含膳食费)
托大班:2770元/人.月。
托小班:3050元/人.月。
乳儿班:3330元/人.月。
二
收费原则
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
半日托、临时托、计时托收费标准由托育中心和托育家长协商确定。
婴幼儿家长退托,按上述规定收取婴幼儿照护服务费后,其余部分退还给家长。托育综合中心与家长事先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三
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在机构醒目位置标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监督。机构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
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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