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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潘岱中队执法人员在潘岱街道巡查时发现,村民陈某某在一处公共绿地违法饲养一只犬只。
现场,执法人员向陈某某指出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危害性,耐心教育其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陈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规定,执法人员向其发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调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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