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失信违约,购房款尾款还要缴纳吗?首发2023-08-19 13:15·瑞安拆迁小喇叭
背景介绍:2017年10月,瑞安市政府启动锦湖街道西门、瓦窑城中村(A、B、C团块)改造建设项目,锦湖街道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征地红线内拆迁户签订《瑞安市城中村改造征地房屋补偿协议书(产权置换协议)》;2019年5月政府发布腾退公告,7月22日该项目启动拆除;2021年4月市自规局发布项目总平和施工许可,6月25日市发改局批复同意该项目初步设计,10月20日市自规局将该地块47116㎡土地以9.2亿元协议出让给基投公司(国企),同年9月该项目动工建设;2023年5月底安置房整体结顶,公开报道预计2024年6月竣工验收。拆迁户等待5年等来安置房小区(暂定名:瓦窑佳园)结顶喜讯,然而,现场查看小区时才发现,在建安置房小区与当初政府公开宣传的安置房完全不一样!拆迁户多次组织代表向锦湖街道反映情况,最终换来的是漠视与忽悠。2023年7月30日,拆迁户自发组织发布告知书,正式启动维权活动。 今天我们讨论的主题是: 拆迁协议签订后,政府(甲方)失信违约,购房款尾款还需缴纳啊? 2023年6月初以来,拆迁户们陆续收到短信或电话通知,要求缴纳购房款尾款。内容如下: 【锦湖街道办事处】西门瓦窑团块被征收人/征地房屋所有权人: 根据被征收/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约定,瑞安市锦湖街道西门、瓦窑团块(A、B、C地块)改造工程安置房第二期购房款待安置房主体结构结顶后缴纳购房款总额60%的差额。现安置房已于2023年5月27日结顶,按约定进入第二期购房款结算阶段。请携带补偿协议书、房屋产权人本人身份证或家属持产权人身份证按规定领取购房款缴款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缴款通知书领取时间:2023年6月6日---2023年6月21日。 二、缴款通知书领取地点:瓦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公楼一楼(瑞安中学隔壁)。 三、缴款时间:2023年6月22日至2023年7月21日,逾期未缴足房款的,需缴纳相应的违约金。 四、本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关于安置房源认购办法的规定,交纳购房款得分:按照书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交足购房款的得 30 分;逾期交款的,每逾期一天扣 3 分,以扣完 30 分为限。 看下拆迁户去领取到的纸质通知书,如下
看重点:“逾期未缴足房款的,需缴纳相应的违约金。” 群里很多领居们在说:我们的安置房被建成这样,去锦湖街道反映都不正面答复,为什么我们还要缴款?!暂停缴款! 也有领居说:看通知上注明,如果不缴款,要多付违约金。 那么到底缴不缴? 拆迁户签订协议时政府宣传的安置房是这样的(详见本号发布的视频-被欺骗的拆迁户),结果等到安置房建造结顶才发现安置房跟宣传的完全不一样,如:原设计14栋现建成12栋、楼层大幅增高、100㎡套型边间套现大部分改为中间套、原140平方为一栋两户两梯现建成四户两梯、各套型布局不合理、公摊面积大得房率降低等诸多问题。 用瑞安话说就是:眼睛眨一眨,雄鸡变番鸭。 再换成法律语言来讲,那就是政府欺骗了拆迁户,说的跟做的不一样,政府违约了。细心的领居去翻看《瑞安市城中村改造征地房屋补偿协议书(产权置换协议)》,发现里面除了面积之外,并没有对安置房户型、朝向、格局、公摊、配套等进行约定。 那么,锦湖街道(甲方)到底有没有违约? 我们看下法律上是怎么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锦湖街道作为基层政府,在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被政府指定为实施人,既实施诸多行政行为,又以民事主体身份参与安置房产权置换的市场交易行为,从协议内容来看,安置房房款里包含土地出让金,可以理解未来的安置房可以参与市场自由买卖,也就是商品房。并且,锦湖街道与拆迁户所签的《瑞安市城中村改造征地房屋补偿协议书(产权置换协议)》中,已明确房子所在地块、面积、房屋均价、付款时间、交付时间等要素,就是商品房买卖的意向书!属于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的基础性合同。 事实上,西门瓦窑团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是政府主导项目,安置房由基投公司(国企)建造售卖。 综上分析,锦湖街道(甲方)明显存在违约和失信! 所以,拆迁户主张暂停缴款的理由充分且合法! 举个例子:我们向厂家订购一款商品,打了定金之后,中途发现厂家在做的成品(半成品)跟约定的不一样,我们肯定要向厂家提出产品改正要求,并暂停继续缴款。难道要傻到继续缴款,等不合格的产品交付时再说违约? 回头再来看看协议内容上有无针对违约的约定。 第十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一)甲方违约责任: 乙方过渡期届满甲方未提供安置房的,乙方可选择下列第【】方式。 1.自逾期之月起甲方应按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乙方临时安置费。 2.乙方自愿选择转为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乙方应与甲方另行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货币补偿金额按征收方案规定计算确定。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规定如期将征地房屋搬迁腾空交付甲方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搬迁腾空奖励面积及相关奖励款。乙方除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甲方按规定组织安置房认购定位,并书面告知乙方认购,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前来认购的,乙方安置房在剩余相对应套型房源中选择。 3.安置房竣工验收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规定时间前来办理安置房结算手续,乙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的,甲方可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停止计发临时安置费,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剩余的购房款差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三)本协议书生效后,如甲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乙方可以在甲方作出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乙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协议上对甲方违约的内容仅提到未提供安置房,却未对安置房要素、特征、质量等作出约定,连安置房所在小区配套等内容也未约定,假设:安置房小区建成后,质量方面、配套设施方面等出现问题,拆迁户们估计又要伤脑筋了。 前面领居们提出不缴款根据通知内容需缴纳违约金,整个协议当中只要在乙方违约责任第3点提到“安置房竣工验收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规定时间前来办理安置房结算手续,乙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的,甲方可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停止计发临时安置费,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剩余的购房款差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其他地方并无相关约定。 在协议第七条 安置房房款缴纳(如下图)也未约定未缴款而需缴纳违约金的内容。
所以,锦湖街道发放的短信和书面的缴款通知,其内容本身就是无效的! 现在,各位领居们,你们还要继续缴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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