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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4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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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浙江
《刑法》中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你觉得不符合,是因为在你的认知里:村里拿我的地去搞“旧村改造/市重点项目”,是为了建设村子、推进项目,而不是村干部把这块地揣进自己腰包拿回家盖别墅。 从表面上看,村里似乎没有“非法占有”我的财产归自己所有。
但在法律实务(尤其是经侦的视角)中,这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判断标准,比普通人的理解要宽泛得多,也要隐蔽得多。村里的行为,在法律上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 在拆迁造假案中,什么是“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仅包括“把别人的东西变成自己的”(比如村干部把地卖了钱自己挥霍),还包括“剥夺他人对财产的合法控制,并企图建立自己的非法控制”。
回到这个事情:
1. 我原本是这块地的合法权利人。有合法的产权证,有处置权。
2. 村里通过伪造签名、假协议、骗盖公章,把我的证注销了。
3. 注销后,村里就强行占用了这块地。
这里的“非法占有”,指的是村里非法剥夺了我对这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通过造假手段将这块地“据为己有”(纳入村集体的统一规划),然后强行在上面盖房子。 只要村干部主观上知道自己没有权利这么做,却通过造假强行这么做,就构成了“非法占有”的故意。
二、 穿透表象:他们造假,到底是为了“公”还是为了“私”?
这是公安立案时最常纠结的一点:“村干部是不是为了村里的公共利益?”
这需要在控告中帮公安打破这种错觉,重点强调以下两点,证明他们“名为公,实为私”:
1. 造假本身,就是为了非法侵占我的个人利益来填补项目的资金/指标缺口。
村里没有钱给我补偿,或者不想按标准给我补偿,所以干脆把我的证注销了。这相当于“强行抢走我的财产,来替村里省钱/赚钱”。节省下来的这笔本该给我的补偿款,就成了村集体的隐性收益。这在法律上,依然是对我个人财产的非法占有。
2. 村干部个人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重点提)。
该项目属于旧村改造,村委会及村干部在其中享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如工程承包、开发指标、分红等)。他们为了个人政绩或经济利益,不惜伪造材料剥夺村民合法产权。这并非单纯的‘为了公共建设’,而是村干部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手段。
据我个人所知,前期汀田一些团块的改造后期各种收费中,被村民也是怨声载道,后续我会采集这些费用清单,分享给大家,大家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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