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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5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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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私占公共车位问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公共车位作为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或公用设施,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个业主或非业主不得擅自占用。私占公共车位的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对共有财产的使用权和管理权,符合上述法条中“侵犯业主共有权益”的情形。因此,业主有权依据该条款,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私占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公共车位的共有属性和使用功能。 来自: iPhone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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