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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7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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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浙江
之前有个法院判过案例库收录‌(入库编号:2023-07-2-084-005)你可以看看,大致意思是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投资者(通常指开发商)按照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程序后,可以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人防车位使用权。
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如未涉及车位所有权处置,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资者既可以转让,也可以租赁人防车位使用权;在转让人防车位的情形下,不受二十年租赁期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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