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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5]1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以速裁程序立案,并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国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9月30日早上,被告人廖某驾驶牌号为XXX的小型普通客车,从瑞安市某某地驶往某某地方向。12时15分许,车辆行经东山街道某路口左转弯时,车头左侧碰撞左前方从人行横道由东往西通过路口的行人陈某,造成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而死亡。
2025年10月10日,被告人廖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廖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9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29日止。)
被告人信息预览
被告人廖某,男,2002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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