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692764
- 注册时间
- 2018-4-25
- 在线时间
- 小时
- 最后登录
- 1970-1-1
- 听众
- 收听
|
发表于 2026-1-3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云南
|
(一)宅基地确权的法定条件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主体资格要求宅基地使用权人原则上应具备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非本集体成员的特殊情形按以下方式处理:(1)因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可对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2)非本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经公告无异议,可予确权登记,并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9年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2.“一户一宅”原则“一户一宅”是宅基地分配和使用的基本原则,确权登记到“户”。(1)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若新建房屋符合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可补办用地手续后确权登记。(2)未分开居住的,实际使用面积未超过分户后合计面积标准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3)因继承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3.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具体处理方式如下:(1)经批准建房的,按批准面积登记。(2)未履行批准手续的,分阶段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的宅基地,超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规定处理。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占用的,超过批准面积的不予登记;符合规划并经依法处理保留的,补办手续后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3)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按行为发生时政策处理面积问题。4.符合规划要求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1)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缺少符合规划或建设材料的,地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地方未作规定的: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需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可免于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材料;《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级组织公告无异议,由乡镇政府审核后办理登记。(二)宅基地确权登记的程序宅基地确权登记需遵循以下法定程序:1.农户申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宅基地位置证明材料;建房设计图等。2.村民小组讨论公示村民小组召开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会议记录等提交村级组织审查。3.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材料真实性、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4.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建立联审联办制度,统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1)农业农村部门审查申请人资格、宅基地布局和面积标准等。(2)自然资源部门审查规划符合性,涉及农用地的需办理转用手续。(3)乡镇政府根据联审结果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可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权属来源证明(批准文件、原权属证书等);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材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等。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三)确权登记所需的关键材料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需准备以下关键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件。2.权属来源材料: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来源证明。3.规划建设材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如验收意见表)。4.测量调查材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5.其他材料:如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房屋竣工材料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