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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的内容我复制出来,如下
瑞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瑞集征补决【2025]4号
缪国成(户):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了浙土字(330381)A【2018】-000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你(户)房屋使用的土地已经批准征收。
由于你(户)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19日向你(户)送达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你(户)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于2025年3月22日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另于2025年4月3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补偿方案选择说明》,明确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提出“房屋面积、货币补偿金额等不认可”等意见,经复核,本机关确认你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其他陈述申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你(户)的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系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作出,故不予采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你(户)作出如下补偿安置决定方案:
一、补偿安置内容
你(户)房屋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东安村,属东安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范围,房屋编号A-452,房屋产权证号:00008618,土地使用证号:瑞集用(2011)第104-1038号,房屋结构:砖木,层数:2层,层次:1-2,间数:2间,土地性质:集体,土地用途:住宅用地,建筑面积179.64m,建筑底层占地面积89.82m。另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有1处未登记房屋(房屋调查编号为A-453),占地面积42.28m,建筑面积84.57m,现状为1间2层混合结构。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2024)15号会议纪要,以1997年平板仪测图为准,其北首1层占地面积11.56m',南首1层占地15.32㎡为合法附属用房,给予适当补偿,不子计算安置面积,剩余建筑面积57.69㎡不予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根据《瑞安市上望街道东安村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征地房屋一自然问(指宅基地范围内合法建筑底层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5m的住宅)安置建筑面积175m”计算,故房屋所有权人应安置建筑面积为350m。现对你(户)作出如下补偿安置决定方案:
(一)安置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二)货币补偿安置建筑面积:350m
(三)补偿费计算包括下列项目
1.征地房屋重置成新价、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价值、其他补偿费:110399元+38174元=148573元。
2.搬迁费:按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15元/m的标准计算。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179.64+26.88)mx15元/m*-3098元。
3.临时过渡安置费:按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每月17元/m标准计算发放6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金额 179.64+26.88)m*x17元/m*x6-21065 元
4.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安置建筑面积回购单价x回购安置建筑面积:6500元/mx350m*-2275000元。
5.货币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8%的奖励款:2275000元x8%=182000元。
以上5项货币补偿金额共计:2629736元。
二、你(户)应在瑞安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实施单位发布的你房屋所在团块腾空公告规定的腾空期限内腾退土地/房屋。如按期腾空,并经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验收通过的,另给予奖励补偿安置建筑面积 40 m',该补偿安置面积的回购款按 6500 元/m计算计 260000 元,再给予回购款 260000 元的8%奖励款计20800 元,如未按期腾退土地/房屋的,以上合计 280800元奖励补偿安置建筑面积的回购款及其奖励款不子享受。
三、你(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你(户)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腾空搬迁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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