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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瑞安市新国豪酒店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瑞市监处罚【2025】39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瑞安市新国豪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谢某某
执法部门: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1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2月12日从温州卓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鹅肝,保质期7天,于2025年2月24日将上述鹅肝用于经营时已经超过保质期,经营餐品售价609元;于2025年2月26日被本局查获四袋上述过期鹅肝,作为食品原料,按成本价计算货值为1066.8元。合计违法货值金额1675.8元,违法所得609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09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红酒肥肝"4袋,罚款30000元。 上述合计罚没款30609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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