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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5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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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浙江
中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基本结构为省、县、乡三级‌,但实际行政管理中存在地级行政区(如地级市、自治州)作为省级与县级之间的过渡层级,形成三级与四级并存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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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的三级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中国行政区域基本划分为以下三级:
‌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共3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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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政区‌:涵盖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等类型,全国共284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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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行政区‌:包括街道、镇、乡、苏木、民族乡等,总数达3860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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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运行中的四级结构‌
尽管宪法框架为三级,但实践中部分区域(如设区的市、自治州)存在地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包括293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和3个盟,共333个。其职能包括协调城乡发展、分担省级管理压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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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原因‌:历史演变中,地级市通过“市管县”体制逐步获得立法权,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其地位被变相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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