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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5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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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欺骗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虚构事实:捏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例如:伪造委托授权书、伪造业主指纹/签名)。
隐瞒真相:隐瞒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使对方产生误解(例如:隐瞒产权人未同意的事实)。
2. 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
欺骗行为必须与相对人的“错误认识”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角诈骗(重要实务概念):被骗的人与受害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个人。
例如在不动产造假案中:行为人通过伪造指纹/签名欺骗不动产登记中心(被骗人),使登记中心误以为该申请合法合规,从而作出注销产权的决定(处分了原产权人/受害人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同样构成标准的诈骗罪(三角诈骗)。
3. 处分财产(交付/转移/注销)
被骗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转移、交付或放弃财产/财产性利益”的决定。
处分的内容不仅包括现金、有形财物,还包括不动产权属登记、债权、应得的征收补偿款等财产性利益。 来自: iPhone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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