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因案情相似但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引发了广泛关注。 案 例 一 (2024)京***民初6524号 案情简介:原告今年15岁未成年,使用家人手机下载被告运营的 "×× 直播"APP,以父亲手机号注册并冒用其身份信息实名认证。后原告谎称 "钉钉打卡学习" 诱导母亲进行人脸识别(实际为支付验证),未经监护人同意累计充值打赏11616元。2023年6月家人发现账户异常申请退款,被告拒绝退款并封禁账号。现原告起诉主张与被告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返还充值款11616元。 法院判决: 1)打赏行为是否由原告实施:根据原告陈述以及充值时间、频次,涉案充值由原告实施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认可。 2)涉案款项是否应当返还:原告充值打赏发生时为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赏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不知情、不同意、不追认且充值时间短金额大,该民事行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网络服务合同无效。 3)返还金额:返还金额应视双方过错而定。 原告监护人方面:法定监护人对于如此大额支出不知情,且对于原告深夜使用电子产品不予管理,存在过错。 原告方面:使用监护人电子产品在短时间内大额充值,不利于身心健康。法院考虑各方过错及损失酌定被告退还6000元。 案 例 二 (2025)京***民初13774号 案情简介:原告今年13岁,女性为未成年,利用其父亲手机实名账号和手机支付账号,通过某平台对某主播打赏6.2万。现原告起诉主张返还充值款。 法院判决: 原告主张支付行为系未成年人所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涉案账户直播间评论发言包括“聊股票不、我缺女人”等言论与13岁女孩的认知能力不相符;打赏对象为性感女主播,不符合原告13岁女孩的喜爱偏好。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近三年未成年直播打赏案例检索汇总 笔者在某法律智能操作系统检索近三年相关民事案件后发现,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纠纷时,主要从以下三个核心维度进行考量: 1)能否证明是孩子操作:充值时间是否发生在上课、深夜(23:00 - 5:00)等未成年人不应使用手机的时间段;设备是否为未成年常用设备;打赏内容是否与未成年相匹配,例如幼儿打赏成人主播、幼儿打赏高额礼物等,这些都属于明显超出其认知范围的情况。 2)家长是否尽到监护责任:如是否妥善保护支付密码;对未成年人使用电子产品是否有所限制等 3)平台是否履行提醒义务:如是否要求用户实名认证、支付验证等。 法 条 链 接 《民法典》第19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45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文内容版权归浙江瓯瑞律师事务所所有,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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