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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年第一瓜,真的是震碎三观,老师、学生、16岁,每个词拿出来都是惊呆世俗下巴的程度。
目前女老师是停职处理,大好的职业生涯算是毁了,我们从道德层面抨击她,但是法律方面,却治不了她的罪。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律师赵良善告诉记者,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但是被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幼女,而非男性。《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被侵害的对象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但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前提是侵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猥亵儿童罪,不论受害人是否自愿,只要受害人是儿童(即14岁以下),就可构成猥亵儿童罪。
他认为,具体到本案,受害人是男学生,所以女教师不构成强奸罪或诱奸。而且据目前信息披露,女教师未对男学生实施暴力或胁迫,所以女教师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又因男学生不是儿童,所以女教师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综上,女教师的行为尚未达到入刑条件,但会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内部处分。
如果换成男老师,那就完全不一样了。
提醒:作为教育工作者,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学生的权益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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