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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给自己的未来加一道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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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5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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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司法部统计,2023年全国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同比增长47%。随着《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的完善,该制度正逐步构建起包括协议登记、监护监督、专业机构准入在内的规范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法典〉监护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强调:“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应贯穿监护关系始终”,意定监护制度是法律为所有人生剧本留下的自主书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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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一种“事先监护”,是指成年人在自己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自己确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的一种制度。在意定监护制度出现之前,仅有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对老年人的监护内容,而《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制度法条的引入,让意定监护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适用意定监护的人群
1.无子女或子女不赡养、无法赡养的老人如孤寡老人、独居老人、失独老人等意定监护制度为他们的老年生活多增添了一层保障。
2.同性伴侣。同性恋的性取向虽异于主流,但其实并不影响正常生活交往。在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下,同性恋者无法取得适格的法律身份为另一半做主,意定监护制度的出现弥补了这一不足之处,让他们有机会成为彼此的第一监护人。
3.不婚主义者。不婚主义者没有法定配偶,法定监护可能面临亲属无力或不适宜照顾的问题,而意定监护能让他们自主选择信任的人,按需制定监护内容,既保全了不结婚的自由,又为不确定的未来生活增添了一点保障。
4.家庭关系紧张的家庭关系紧张的人不论是夫妻关系紧张还是亲子关系紧张,在法定监护体系中容易陷入被动局面而意定监护能让被监护人绕过法定监护人可能会带来的风险,既能避免家庭矛盾升级,又能确保自己在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得到妥善照料,守住生活的尊严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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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对意定监护的监督与限制
1.法律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就限制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置权,防止其滥用权力,损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
同时,意定监护人同样要受到《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情形约束,若意定监护人无法按照意定监护协议履行义务,法院依旧可以根据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2.设立监护监督人
监护监督人是指在意定监护制度中,对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负有监督职责的自然人或组织,可由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担任。其设立旨在防止监护人出现懈怠监护、侵吞被监护人财产等失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要求监护人向监督人定期提交书面报告,内容涵盖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人身监护情况。这一机制通过动态监管,确保监护人履职透明化,并为争议解决提供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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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按顺序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本文内容版权归浙江瓯瑞律师事务所所有,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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