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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全款买房,离婚时到底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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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6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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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安当地,存在着“男方买房装修”婚嫁习俗由来已久,在婚姻存续时或许能促成家庭组建,但一旦婚姻关系破裂,由此衍生的房产分割问题便成了尖锐的矛盾。司法数据显示,离婚纠纷中70%的财产争议,都集中在房产分割上。面对这类复杂的法律问题,仅仅依据习俗远远不够,需要我们从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出发,精准剖析,从而得出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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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男方买房并且登记在男方名下,房产归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房产的归属权主要取决于购房款的出资方和房产的登记情况。男方婚前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或者婚前男方父母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该房产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这就意味着,离婚时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无权主张分割。
典型案例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16337号
卢某、吴某于2012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于2015年7月28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中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处理。经查,2012年6月2日,吴某婚前购买的房产被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566余万元。2013年8月19日,吴某与案外人王某南签订《购房合同》,吴某用其中160万元向案外人购买房屋(含地下停车位),房款已结清,且房产最终登记在吴某个人名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卢某与吴某婚姻存续时间较短暂,自双方2012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后并无大额收入,根据卢某提供的吴某与案外人王某南在2013年8月19日签订的《购房证明》以及银行转账凭证,购房款160万元系在2013年7—8月支付,结合吴某提供的2013年6月2日的拆迁协议,能够说明购房款来源于吴某婚前购买房产的拆迁款,该房产系吴某婚前财产的转化,且房产最终登记在吴某个人名下,故该房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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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方婚前全款购买房产,房屋婚后加了女方的名字,离婚时,女方能分割财产吗?
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并不意味着对方拥有了房屋50%的所有权,房产分割从不是粗暴的对半切,而是根据出资情况、购房时间、结婚长短、生育子女、有无过错方等因素综合分析。

典型案例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24)皖1125民初6331号
杨某为了家庭和谐,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子婚后过户到宋某名下,宋某在取得该房产的独立所有权之后,便向杨某提出了离婚请求。杨某认为该房产的赠与行为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宋某不能提出离婚,故杨某请求撤销对被告宋某的附条件房产赠与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形式符合赠与合同特征,房产已变更登记,且杨某举证不足以证明存在赠与合同任意或法定撤销情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案涉房产原系杨某婚前个人财产,宋某对产权取得无贡献,其接收房产后短时间内提离婚,但双方婚姻存续十余年,共同生活且育有子女,杨某负担主要家庭开销,宋某负担主要家庭生活及子女照顾事务。结合多方面因素,法院判决案涉房产归杨某所有,酌定杨某补偿宋某8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中,关于夫妻间给予房屋的规定为: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本文内容版权归浙江瓯瑞律师事务所所有,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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