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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消保委提示:警惕预付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来源:瑞安市消保委 时间:2025-05-13
在消费市场,预付式消费模式已经被美容、餐饮、教育培训等多个行业广泛采用。商家常以诱人的折扣优惠吸引消费者,使得消费者在单次支付与预付式消费的价格差面前,往往难以抗拒。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 。然而,仍有部分不良商家在合同中暗藏不公平、不合理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瑞安市消保委对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进行梳理和普法,助力消费者擦亮双眼,维护自身权益。
从法律角度而言,“霸王条款”多存在于格式合同或合同格式条款中,主要特征表现为经营者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限制或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不过,对于非格式合同或非格式条款,即便存在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情况,在判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时需谨慎考量,除非相关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强行性规定。
瑞安市消保委结合日常工作及投诉案件处理经验,总结预付式消费合同中“霸王条款”的七大常见表现形式:
收款不退类条款:部分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设置“合同生效,付款后概不退还”“办卡激活后,一概不退”等内容,妄图阻拦消费者合理的退款诉求。消保委特别提醒,此类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请求返还预付款权利的格式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过,若消费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经营者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预付卡遗失不补条款:一些合同格式条款规定“预付卡丢失,不予补办”。实际上,对于记名预付卡,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补办,补卡费用也应该合情合理,同时可通过技术手段取消原卡消费功能;而不记名预付卡,消费者需证明自己是合法持卡人,或协助商家核实身份,确认后商家同样应予以补办。但现实中,如超市的无记名预付购物卡,因使用无需验证身份,消费者在遗失后往往难以举证,面临无法补办的困境 。
转让权益限制条款:依据《民法典》规定,消费者将预付式消费权益转让给第三人,属于合同项下债权转让行为,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其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实际消费过程中,经营者常以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转让权利,甚至收取额外转让费用。此类“霸王条款”不仅无效,且经营者无权收取任何额外费用。需注意的是,若预付式消费存在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等特殊限定条件,受让方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
单方变更合同条款:部分经营者在收取预付款后,擅自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或随意变更为其他档次的商品或服务,并企图通过格式条款将这种单方违约行为“合法化”。消保委明确指出,此类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豁免类条款:在预付式消费促销活动中,商家常附赠免费商品或服务,部分经营者却试图通过格式条款规避“免费不免责”的法定义务,或设置多重条件免除自身赔偿责任。
维权限制条款:这类条款隐蔽性强,易被消费者忽视,具体表现多样。有的规定纠纷只能通过仲裁解决,有的将诉讼地限定在被告住所地,甚至约定与双方毫无关联的法院管辖,极大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属于典型妨碍消费者救济的“霸王条款”。
最终解释权归属条款:无论合同拟定得多么细致,都难以涵盖所有未知情况。部分经营者为在争议中占据有利地位,通过格式条款约定争议事项的最终解释权归自身所有,变相排除消费者的异议权,这种行为已被法律法规明令禁止。
以上列举的七种“霸王条款”,只是预付式消费合同侵权问题的部分表现。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有明确界定,但对于双方协商拟定的合同条款,即便存在权利义务失衡情况,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消费者主张其无效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瑞安市消保委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务必保持警惕。遇到疑似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切勿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若无法判断法律后果,建议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陷入消费陷阱,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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