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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某某小学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1日,当事人食堂防鼠措施不到位。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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