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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是某医院超声科医生,她利用工作便利,以自己失眠为由,委托其他同事开出大剂量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氯硝西泮片、地西泮片等管制类精神药品。从2021年底开始,梁某某在贴吧等网络平台上发布隐晦销售信息,将此类药物通过快递的方式向永嘉等地的不特定人员多次进行贩卖,从中牟利。购买者大多用于成瘾性服食。
2022年9月,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情节严重,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11月,永嘉县人民法院认为梁某某短期内向同一对象多次贩卖毒品,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永嘉县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梁某某每次贩卖毒品均有独立的协商、议价过程,前后行为没有连续性,系在独立犯意驱动下完成的多次贩卖、运输毒品行为。该判决不予认定被告人梁某某多次贩卖、运输毒品,且属于情节严重系法律适用错误,并导致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2024年3月1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为证实梁某某在全国范围内多次贩卖、运输毒品,社会危害性较大,认定为情节严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永嘉县检察院在温州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协调侦查机关配合,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经办检察官委托温州市检察院电子数据实验室对涉案手机重新勘验,并对手机内的上万条聊天记录逐一进行审查,发现大量疑似毒品交易信息;调取梁某某及其关系人的微信转账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研判比对出梁某某遗漏的贩毒线索;引导公安机关对梁某某贩毒下家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前往广西对部分下家进行针对性询问,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经过多层次侦查取证,最终补充起诉认定梁某某遗漏的10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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