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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浙03执103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少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3)浙0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元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黄少丹,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阁巷塘头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305054029。
二、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举报上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核实无误并最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申请悬赏的申请执行人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20%比例奖励举报人,同时,本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一律予以保密。
三、举报财产线索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车辆、船舶等;被执行人的其他动产,如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原材料等;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权益、应收账款或其他收益权;有证据证明确属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举报财产线索的,应当提供财产的基本情况,可附该财产的照片或影像资料。
四、举报联系方式:联系人陈法官,联系电话0577-8801752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属实的;
2、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系本院已经查实掌握的;
3、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具有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情形,最终无法成功处置的。
本悬赏公告的有效期限:2024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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