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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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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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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播营销相关从业人员:
近年来,网络直播营销作为电商销售的新模式发展迅猛,展现出巨大发展活力和生机,在满足群众生活需求、拉动消费增长、促进灵活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营销无底线、虚假宣传、套路促销、流量造假、虚构交易、假冒仿冒、侵权违约等问题乱象,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制约行业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我局就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作如下提醒警示:
01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切实履行好备案许可手续、制定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公约)、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履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与申报、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制止涉嫌违法违规直播营销行为、健全完善网络投诉举报机制、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等义务。
02 商品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按照《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其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地公示商品或服务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03 直播间运营者及直播营销人员应当遵守《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合法合规从事网络交易活动,依法履行或者督促商品经营者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04 严禁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出现含有导向错误、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从事商业炒作牟利、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无底线营销、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损害未成年身心健康等内容。
05 严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直播间的交易、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以及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明知或应知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进行推广引流服务,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行为。
06 严禁利用网络直播营销从事虚假宣传、虚构交易或评价、刷单炒信、流量数据造假、销售混淆仿冒商品、商业诋毁、违法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07 严禁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产地和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求等产品。
08 严禁利用网络直播营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商品与服务。
09 严禁无经营许可资质利用网络直播营销销售食品,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等食品。
10 严禁在网络直播营销中发布虚假广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流通商品广告、法律法规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在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宣称“神医”“神药”广告、违法违规代言等广告。
11 严禁在网络直播营销中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12 严禁售后服务保障不力,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合法合理诉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13 严禁在网络直播营销中采取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希望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及直播营销人员的网络直播经营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有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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