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 发帖人侵害邻居的隐私权、人格权,发帖人需要承担饲养的宠物猫造成的侵权责任。 邻居构成紧急避险,不属于侵权。 发帖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原帖: 事件梗概: 事发邮电北路和瑞湖路交叉口的西河小区(花鸟市场附近,几十年老小区),A和B是单元楼3楼邻居。 A是发帖人,B是退休老人。 A饲养宠物猫(下文简称猫),多次入侵B的住宅(在原帖后续楼层有说明)。 此次,猫再次入侵B家的阳台,B使用衣架,击打猫,并把猫打下3楼阳台,落到1地面。 A在阳台上装有监控,录制声像资料,并在论坛发帖网暴,精确到门牌。 现在,从民法角度,对事件进行分析。 1、猫入侵B住宅: A承担侵权责任。 B对自己的不动产住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包括居住安宁权。 猫多次入侵B的住宅,破坏居住安宁权。 猫是具有一定攻击性的动物,B是老人,可以认为猫对B的人身安全存在威胁。 A饲养宠物猫,负有管理责任,应当承担猫侵害B法益的责任。 依据为《民法典》第181条、第240条、第366条、第1165条、第1245条。 2、B打猫: B构成紧急避险。 猫多次入侵B的住宅,破坏居住安宁权,对B的人身安全存在威胁,B依法享有维护自身法益的权利。 B击打并驱赶猫的行为,对象是猫,不是人,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构成紧急避险。 没有直接证据表明B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司法实践中,不应苛求“完美受害人”。 依据为《民法典》第181条、第182条。 3、A使用监控: A侵害B的隐私权。 根据描述,A阳台上的监控录制了B打猫的经过,即监控画面包括B的阳台,属于拍摄、窥视、窃听他人住宅等私密空间,并进行公开。 依据为《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3条。 4、A网暴B: A侵害B的隐私权、人格权。 A具体公开了B的住址,该信息属于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住址属于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A直言B是“无良瑞安教师老东西”,属于诽谤、侮辱,侵害名誉权,属于侵害人格权。 依据为《民法典》第110条、第990条、第994条、第1034条。
综上,发帖人侵害邻居的隐私权,发帖人需要承担饲养的宠物猫造成的侵权责任。 邻居构成紧急避险,不属于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79条,发帖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