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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操作便捷、绿色经济的共享单车已成为广大居民日常出行所钟爱的代步工具。但是共享单车使用也有一定的年龄限制,未成年人如果骑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运营平台是否需要担责?近日,瑞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厘定了各方主体责任。
2022年6月22日晚,17岁的小叶在路边“扫”了一辆共享电动单车出行。由于天色昏暗,在骑行途中不小心与路边行走的刘某发生碰撞,致刘某趾骨骨折。经过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2年10月,司法鉴定所依刘某的委托作出鉴定意见,认定刘某受伤后的误工期110天,护理期50天,营养期60天。双方就赔偿金额调解不成,刘某遂将小叶、小叶的父亲叶某、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诉至瑞安法院,要求小叶、叶某及共享单车运营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2755元;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
共享单车运营公司辩称,首先平台没有侵权行为,共享单车亦不存在故障或瑕疵;其次小叶虽是未成年人,但是已满16周岁,具备基本骑行能力,发生这样的事故平台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叶在骑行共享单车发生本案交通事故,侵害原告刘某的民事权利,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系未成年人,则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叶某承担。
本案中,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是共享单车的所有人及出租方,小叶扫码使用共享单车既是消费者,也是承租人,双方形成的是租赁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作为出租共享单车的公司,其所提供的单车必须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规范,满足基本的安全使用需求。若其他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科技公司存在过错,比如单车本身存在质量瑕疵或者故障的,则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已统一为旗下共享单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骑行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小叶作为侵权人,应当对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在核定刘某合理损失为32555元的基础上,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医疗费2859元,叶某赔偿其余损失296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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