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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674300|回复: 39

关于本版的一些版规(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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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6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无偿献血
一、禁止任何形式的反党、反政府、反国家的言论;
二、禁止任何带有人身侮辱性、贬低性、攻击性的言论;
三、禁止广告、非法链接;
四、禁止任何与法律无关的帖子,不得重复发贴或发符号贴;
五、对违反上述4项的帖子,版主有权编辑、删除帖子或转移;
六、任何人都有投诉、申诉的权利,一切相关投诉都应在本贴内回帖发表,版主对处理结果应予回复;
七、本规定自2006年9月6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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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6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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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6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瑞安论坛APP下载!
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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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6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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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6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不存在我说了算的情况。版规并不过分,都是每个论坛所必须的。如果不存在内容限制,可能会让谩骂、讽刺、广告等充斥论坛,谁希望这样?如果版主不处理这些帖子,那谁有权处理?何况任何人有投诉、申诉的权利,也是对版主权力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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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6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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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6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呵呵,我也想借机会说明一下。
号码是我用了好多年了,有感情了,凑合着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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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6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大嘴是个念旧的人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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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1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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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瑞安论坛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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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3 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引用第0楼陈衍律师2006-09-06 20:44发表的:
一、禁止任何形式的反党、反政府、反国家的言论;
二、禁止任何带有人身侮辱性、贬低性、攻击性的言论;
三、禁止广告、非法链接;
四、禁止任何与法律无关的帖子;
五、对违反上述4项的帖子,版主有权编辑、删除帖子;
.......


前几日我被删了三贴


按照你的版规,我左看右看,上看下看,也还不明白我是触犯了哪条被你删的!

在这你可比法院历害!法院还得按法律办事呢!
关注瑞安论坛抖音号,抖音搜索“瑞安论坛”,或者搜索抖音号:bbsru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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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0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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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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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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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引用第11楼墨者2007-03-01 22:06发表的:

该版规等同于垃圾!!!
有人可以在本人没有违反该版规的前提下随意删除本人的贴子,此行为让人无法理解!!! [s:6]  [s:8]
你可以继续去深化理解。发重复贴已占用了网络资源,本版版规虽然未明确对该类情形作出规定,但你在注册时同意的协议条款第四条已规定“禁止一切形式的破坏行为”,重复贴就属于破坏之列。删除其中一贴,应在情理之中,并没有扣除你的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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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6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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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9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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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7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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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7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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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6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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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引用第18楼相约七夕于2007-08-26 23:21发表的 :
你有律师证吗?冒充律师是违法的
这个道理不只是楼上的知道,地球人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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