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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时叫“宝”,退钱时变“草”,我们该如何逃出预付式消费的 “霸王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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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4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无偿献血
“充1000送500!”、“预付年费享5折!”街头巷尾的健身房、美容院、餐饮店、培训班总能看到这样诱人的预付式消费广告。这些促销话术听着很香?但预付式消费的套路,可能让你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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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8日、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私人教练协议书》,约定以38400元购买100节私教课。原告付款后,发现被告存在未提供训练计划、频繁换教练、随意爽约、上课不专业等违约行为,还涉嫌诱导消费、虚假宣传。7月3日,原告交涉要求退费遭拒,经协商被告同意增加20节课。后原告受伤无法正常约课,原告认为,私教课费用属预付款,被告违约应退还,合同中“退费扣30%手续费”的格式条款未作提醒说明,加重其责任,应属无效。因被告拒不退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私教协议,并且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12120元。

裁判要旨
关于合同是否解除:原告要求主张解除涉案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私教教练协议》解除,但是合同解除不影响双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是否返还费用责任的承担。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
涉案服务合同注重学员的个人体验和互动效果,强调私教和学员之间的合作信任关系,现在原告无法正常约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原告腿部受伤无法参加锻炼,原告的身体状况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点的重大变化,原告解除合同的行为合理,不构成违约。
即便原告存在违约,但是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就退费需扣除30%违约金向原告作出明确的提示和说明,该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
关于剩余课时数量和相应金额计算问题:关于增加的20节赠课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作出的变更,该部分课时应当计入原告购买的课时;由于原告已经使用赠送的年卡,因此依据诚信原则,综合考虑协议的标的金额、协议的履行情况、退费原因、使用赠送年卡等情况,法院认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预付款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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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文内容版权归浙江瓯瑞律师事务所所有,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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