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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真诚伙伴 于 2025-5-8 20:36 编辑
陈先生和龚先生,在同一共村委会买房,龚先生以1.5分利息向村干部借款建房,就这样村干部利息收了十来年,突然良心发现收龚先生太多钱了,2022年由书记,主任,委员组成的村委会决议,借钱的龚先生给1分利息,没借钱的陈先生给0.5分利息,陈先生觉的太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
(2024) 浙 0381 行初 162 号,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 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
撤销, 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案涉两项村务决议并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系村民委员会的会议决议, 并非
在被告责令改正的职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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