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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车外抛物品将受重罚

向车外抛物品将受重罚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2005年08月22日


  新出台的《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记者昨天就该《办法》中部分新增或变化的条款,采访了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向车外抛物品将受重罚

  《办法》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上禁止车上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因而,有随意在高速公路上向窗外丢弃塑料瓶、易拉罐陋习的人可得“小心”了,对于此种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办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其他被禁止的行为,包括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取土、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等影响高速公路的行为。

  下列车辆禁止进入高速

  《办法》规定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一)行人;(二)非机动车辆;(三)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四)未安装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安全带和未配备警告标志牌以及尾灯损坏的机动车辆;(五)超载车辆;(六)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路政报告电话88602800

  《办法》明确规定,造成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其现场调查,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高速路政报告电话为:0577-88602800。公路损坏行为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将依法处理。

  损坏丢失通行卡要赔偿

  《办法》明确规定,车辆当事人凭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给的通行卡或者其他通行凭证缴纳车辆通行费。禁止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损坏、丢失通行卡的,应当予以赔偿。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高速50米内不得搞建筑

  《办法》对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下了明确的定义,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无隔离栅的,从两侧外缘起算)起不少于50米、匝道外缘起100米以内的范围。翰羽 徐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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