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andypeng 于 2018-2-9 16:37 编辑
春节将至,为有效防止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孔明灯”安全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系统负责的场所进行巡查和监管,对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执法部门举报。 四、辖区派出所、安监所、综合执法中队、外滩指挥部、各社区负责落实“网格化”监管职责,做好宣传工作,在春节期间组织人员加强巡查,及时阻止在外滩等场所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发现火情及时处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玉海街道办事处 玉 海 派 出 所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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