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有关条款摘录: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中提到关于节育措施我读不出强制的味道。
这里提到的是“应当自觉”。。。而且是“避孕节育措施”“避孕节育措施”并不就是节育环一种。。。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这里提到的是计划生育服务站可以提供技术性指导,以及是提倡长效避孕措施,也没有提到非要节育环。
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相关规定摘录: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九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减少和终止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及多生一胎以上的育龄夫妻,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落实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二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定期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和保健服务。
我没找到有关可以“强制上环”的法律规定,以我个人的理解,如果有单位要求楼主进行“强制上环”,你可以拒绝履行,如果他们对你进行相关的处罚,你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本帖最后由 温州瑞安闲人 于 2008-6-8 19:22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