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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求索] 许霆案有罪判决理由

回10楼

为什么把嫖娼假设为合法的基础呢?是因为跟提款机的交易是合法的交易。
所以10楼那里,以嫖娼违法类推提款机的交易是违法,有陷井,嘿嘿。
难道你的意思是许的多次提款交易,合法变成违法,是跟多次嫖娼类同起来?嫖娼也合法到违法?(在假设嫖娼是合法的基础上)
身犹在万丈红尘中,心已于九天云霄外;叹天地之悠悠,惜江海之茫茫,何处君归兮?-----------------------------------------------本人已死  坟前烧纸  如有雷同   纯属见鬼--------------------戒烟戒酒戒女人.

脚断筋断,只好卧床,动弹不得,无聊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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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归罪是严格的,在刑法上,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许霆的行为违法是毫无疑问,但关键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因为许霆的行为违法,就认定他犯罪,然后再从条文中找出最相类似的盗窃罪,对他进行判决。
一个行为的违法程度再怎么高,行为再怎么龌龊、再怎么恶劣,只要刑法还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就不能定罪。
一句话,许霆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但不符合盗窃罪的要件,也不符合其他已经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罪名。
第二句话,嫖娼是违法的,但嫖娼不是犯罪。
第三句话,许霆利用柜员机的错误进行交易是违法的,但不是犯罪,而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违背的是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条款。
多听,少说,接受每一个人的责难,但是保留你的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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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许霆判无期徒刑或无罪,个人都可以认可。但判5年,是法律的悲哀。
多听,少说,接受每一个人的责难,但是保留你的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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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思宇 于 2008-4-4 18:54 发表
总之,许霆判无期徒刑或无罪,个人都可以认可。但判5年,是法律的悲哀。
的确,这判5年比原来的判无期徒刑更烂!
且行且歌,管他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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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这么一种声音:

曾有一种声音这样教训媒体和民众:舆论不得“干预司法”;“司法不应屈从民意”….而如今,许霆案的议论者告诉全体国民:国民就该“教训”司法,司法与法律最值得大家来教训。这是一个重要的启迪。不被国民教训的司法和立法,即不属于国民所有;罔顾民意民智的法律,害怕舆论的法庭,那算什么东西?如果国民只有被司法整治、教训的份儿,它只是强加于国民之身的破烂而已。今后,我们“事外人”必得更积极地通过媒体和各种舆论渠道去“干预司法”,这种干预将逐步使司法摆脱和避免“私法”的性质而成为属于国民的“公法”。
身犹在万丈红尘中,心已于九天云霄外;叹天地之悠悠,惜江海之茫茫,何处君归兮?-----------------------------------------------本人已死  坟前烧纸  如有雷同   纯属见鬼--------------------戒烟戒酒戒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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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雨说许霆案是法律界的一种悲哀
莫名其妙的转述,其中存在偏差.显而易见的断章取义.
春天的郊外.该开的花都开了,不该开的花还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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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与7楼是答非所问.
一个问是否构成犯罪,一个回答不构成盗窃.
春天的郊外.该开的花都开了,不该开的花还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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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G9,悲哀一说,不是我说的~~~~
16楼有歧义。
1/悲哀一说不是我说的,是思宇说的。
2/如果是说我来侃许霆案,是法律界的悲哀,为什么?不是法律界的来侃下这案倒成了悲哀了?
只是转述各方论点,断章取义也罢,啥也罢,也只不过是转的法律界的各种观点,让大家学习学习罢了。
倒是G9如此的歧视,是学法人士的悲哀~~~

[ 本帖最后由 烟雨迷漫 于 2008-4-14 20:56 编辑 ]
身犹在万丈红尘中,心已于九天云霄外;叹天地之悠悠,惜江海之茫茫,何处君归兮?-----------------------------------------------本人已死  坟前烧纸  如有雷同   纯属见鬼--------------------戒烟戒酒戒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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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个云南版的,取了40多w,没逃,照样被判无期
如果今夜的梦中有你,我愿带着梦的残害步入有你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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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楼 的帖子

许霆案可讨论的问题也就是是否构成盗窃罪,别无其他。
多听,少说,接受每一个人的责难,但是保留你的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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