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要求赔偿合理吗?
我在某培训学校工作,被派去**幼儿园上课,由于培训学校结束了与幼儿园的合作关系,后来院方找我个人,与我达成口头协议,帮助幼儿园度过一个过渡期,继续接任一个学期的课程,并与园内一名教师做好交接工作.并且谈好待遇及上课时间安排的有关事宜:每周上3个下午的课时,每个下午2节课,收费100元.(在谈话过程中,课时的安排是园长提出的,本人要求立即安排好个班级的具体上课时间,可是园长说等到开学前让另外一位老师来安排)
开学初,园方提出要开4个下午的课时,本人找园长询问此事.
园长给我的答复是:如果你不能接4个下午的课时,那我也没必要有一个学期的过渡期了,也不找园内的老师来负责交接工作了,我请来外面的老师,你尽快把工作交接过去,你只要帮我把这个学期开个头就可以了.
本人的答复:可以.
开学后两星期,我向园长提出,这边工作交接工作已经进行差不多,我会在近期内离开幼儿园,可园长的答复是:你必须得给我再带2、3个月.我强调了园长亲自说过的那句话:按你的要求我只要帮你开个头就可以了.我认为园长根本没有权利要求我去做到这一点,针对她以前说的"开个头就可以了",没有说明时间范围与长短,所以这三个星期也当然符合"开个头"的要求.
一个星期后,我向园内一位老师提及本周我要离开幼儿园的事情,她建议我直接找园长谈.当我见到园长,还没等我把话说出来,她就已经开口说了:"你怎么连基本教师素质都没有!"严重地损害了我个人的自尊心!
我耐住性子跟她解释,当初是她要求我帮住她开个头,把工作交接给另外一位老师的.可是此时她的回答却是:我没有说过叫你帮我开个头;另外你把工作交接给另外一位老师的同时,有没有对她一对一坐下来进行上课指导呢?
"一对一坐下来进行上课指导"对于我而言,我没有承诺,也没有义务去做此事.再则,就客观情况而言,我只能在开学这三周以来,在每次上课后,针对课间某些问题对负责交接老师进行指导,如果说要进行"一对一"地指导,这远远超乎我的义务范围了.
离开幼儿园后,我向园方提出,要求支付我三周以来在园内所上9节课时的工资900元,并让园内一位老师代为转交予我.可我得到的答复是:你自己去跟园长谈,她要你支付幼儿园的损失!
谈及所谓的"损失",我还真不了解损失的具体情况是什么,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是什么.既无法律依据可言,又无事实依据可举.
这位园长,提出这样的赔偿要求合理吗?虽然900元金额不多,但是我该如何维护好自身利益呢,请大家帮助我!
[ 本帖最后由 布勒 于 2008-3-22 00:5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