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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求援] 请法律专家帮忙咨询下土地问题

请法律专家帮忙咨询下土地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50年土改时祖上分到3块地,均以登记领了土地证的(文革时证件丢失不过有档案可查).后有一间房屋年久失修成为危房遂将拆除,土地一直闲置.后来邻居将地基做种菜之用.家里见状就收回土地给自己种菜.邻居当年是居民区主任,私下到镇里不知道说了些什么,镇里说我家那块地是空闲地,以消防扩充为名在我家地基上强行搭建了所谓的消防屋.实际是给个人办厂,该厂后来让政府割资本主义尾巴取缔掉.但厂房扔在,中间还有一段不知怎么搞的又转给另一家纸盒厂.反正这一段都是他们私下交易的.当时的土地证一直在我家里,那时家里正遭受文革迫害无力干涉.89年纸盒厂倒闭后厂子就以卖给政府形式镇里收回,好象交易时有交什么契税.但并无申领房产证.该地块就给居民区做办公用,现为老年活动室.
现在家里去补领土地证,土地局说82年前的证件无效了.根据什么什么法第几条,好象说空闲多少多少年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
现在手里有的就只是50年时政府发的土地证.
还能申领土地证吗?怎么操作呢?
楼主所述情形已不符土地确权法律规定,不能申领土地证。
我国1951年土地改革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当时政府颁发的是《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61年执行“六十条”即《人民公社条例修正案》后的人民公社制度,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1982年宪法确立了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度。按照现行的土地确权制度,如果原先土地上的房屋现存至今的,则可以根据“自然产权”原则对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确权。因楼主所述土地上的建筑物已经灭失,土地空闲后其他单位或个人在该土地上建房,如果建房时间在1982年以前的,则以该房屋的实际占用人作为确权主体。因此,楼主依照1951年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是不能进行确权或土地登记的。
多听,少说,接受每一个人的责难,但是保留你的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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