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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遏制贿选的对策

遏制贿选的对策

遏制贿选的对策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 经调查核实,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宣布其当选无效”。尽管各种对贿选的解释在表述上存在差别,但总的来讲, 贿赂主要指选举中以行贿、收买、宴客、利诱等不正当手段拉取选票的非法行为, 也就是说贿选在行为上是不正当的, 其手段是法律所禁止的, 是一种违法行为。
从完善法律法规入手, 增加贿选成本, 使竞选者不敢贿选。针对贿选者普遍存在一种投机心理和侥幸心理, 应该把贿选纳入刑法和相关法律惩治的范畴, 增加贿选的成本。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是严重抗衡社会主义制度, 即在村委会选举中,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事件、虚报选举票数、故意损坏选举设施、扰乱选举秩序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较轻的, 可以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使打击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做到有法可依。主要理由: 一是, 村委会具有一定的公权力属性, 拥有一定的政权职能, 它不同于行业协会等其他社会团体那样的自治织。二是, 在司法实践中,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93 条的司法解释, 村委会侵占集体财产作为贪污论处, 把村委会成员视作“国家工作人员”, 适用贪污罪的处罚条款。三是, 刑法由公权力领域向私权力、社会领域延伸, 是国内外完善刑法的一种发展趋势。主要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而定。根据村委会直选中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如前所述) , 足以列入刑法管辖的范围。四是, 村委会直选不同于一般的非政权组织的选举, 具有面广量大、影响力大的特征。
典型案例
    案例一:市郊某村,地理条件优越,村办企业红火,村积累达百万元,当村干部有甜头。在第五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张××组织了一套专门的班子开展竞选。为确保张××成功当选,该竞选班子分别向选民送香烟23条,请客5桌,折合现金2000多元,涉及选民40余人。后经选民举报,县级民政部门在调查属实的基础上,及时进行了查处。一是取消了张××正式候选人资格;二是对张××处以2000元罚款;三是对具体操作人员判处拘役十个月。   
    案例二:某镇郊村,省道横贯该村,村集体经济实力雄厚。在第五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原村委会主任因年龄较大自动退出村主任竞选。依次递补的两位主任正式候选人为确保顺利当选,分别花3000多元宴请在本村有一定影响力的选民,有的选民同时被两个正式候选人宴请。部分被宴请的选民本不想参加,又怕得罪对方,而抱着吃你喝你秘密写票不由你的心态参宴。因两位候选人工作能力一般,更重要的是在选举中采取不正当手段竞选,让选民深感失望,在正式选举中双双落选。而原村委会主任因工作能力强,作风扎实,公道正派,尽管已退出竞选,还是被选举为村委会主任。
    案例三:县城郊某村,因城市规划用地,得到200多万元的土地征用费。该村用此费办厂,效益相当好。在今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屠××的弟弟利用房族、宗派势力向34名选民分别行贿100元,最后屠××终于如愿以偿,顺利当选。但好景不长,不到三天,接到举报的县选举工作办公室组织专班调查,确认行贿事实成立,并对该事件进行以下处理:一是宣布屠××当选无效,收回当选证书;二是由镇纪委给予屠××留党查看两年的处分;三是追缴贿资3400元,并处以1万元罚款;四是对屠××之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五是对涉及的选民进行批评教育。
案例分析
    通过对以上典型案例和选举中表现出的其它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一般性结论:
    1、地域的特定性。凡贿选或不正当竞选出现频率比较高的地方一般都集中在城郊、镇郊或经济条件好的村。
    2、主体的复杂性。实施贿选或不正当竞选的主体不排除候选人本人,但更多的时候则由其亲属、朋友或竞选班子来操作。
    3、客体的特殊性。贿选或不正当竞选的对象并非普通选民,一般集中在房族宗派的代言人和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群中,有的甚至不惜借用地方恶势力来达到目的。
    4、形式的多样性。贿选或不正当竞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请客、送礼、给钱、许诺等不一而足,个别地方还出现“性贿赂”现象。
    5、后果的严重性。主要体现在:一是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举原则,使民主选举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二是竞争失范,导致整个选举秩序混乱,甚至选举失败。三是挫伤了选民的积极性,影响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为下次村委会换届带来隐患。四是当选干部形象较差,群众基础不牢,降低了村委会集体形象,削弱了村委会班子的战斗力。五是加大了源头治腐的难度。通过贿选当选的干部一般动机不纯,极有可能演化成少数人利益的代表者,甚至堕入腐败的泥坑。
    6、定性的模糊性。《选举法》对贿选的解释为“用金钱、财物等诱惑负责选举工作的人员或选民或代表,以图改变选举结果的行为”,但此解释只限于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在村委会选举中,什么是贿选,什么是不正当竞选,什么是正当竞选,概念十分模糊。即使《选举法》对贿选的解释适用于村委会选举,也还有一个量的问题,行贿钱物达到多大的数量才算贿选,同样没有界定。
    7、查处的艰难性。一是查处机关确定难。出现贿选,究竟由谁查处,是人大、民政,还是公安、司法,抑或是纪委?二是贿选结果确认难。由于实行的是秘密写票,贿选究竟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是否影响了当选结果,是否需要重新选举,难以确认。三是取证难。一方面,贿选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另一方面,由谁来取证,采用什么手段取证等等,在实际操作中都难以把握。四是制裁方法确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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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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