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院终审判决-我市某银行应对储户被冒领的存款承担全额兑付义务
我市某银行的储户方先生于2007年2月11日发现,自己在银行90078.46元的存款被人于2006年10月24日冒领9万元,银行以方先生泄露密码为由认为储户应自行承担责任.为此,方先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存款被冒领是银行自己疏于辨别存折真伪的过错所致,后果应由银行自负,现储户依据真实有效的存折要求银行承担兑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银行承担30%的兑付义务.方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方先生所持余额为900078.46元的存折真实,银行应履行兑付义务.存款被他人冒领是银行未能识别伪造存折而错误付款,因银行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属于重大过失,该过失与存款被冒领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存折密码属于保密附随义务,储户泄露密码不必然导致存款被冒领,并不是存款损失的直接原因.本案银行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储户泄露密码的事实,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银行主张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该银行向方先生支付存款权额90078.46元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