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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民诉法执行篇修改规定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权

民诉法执行篇修改规定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权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新增加的一条法律规定,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
   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的具体程序等,难免会出现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这就有必要在法律上规定相应的执行救济方法和程序,以便对违法的执行行为予以纠正,对受到侵害的权益予以补救。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权,也未规定相应的处理程序,导致当事人、有关利害关系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及时、充分地得到救济。本次民诉法修改明确增加了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规定,这体现了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理念。
多听,少说,接受每一个人的责难,但是保留你的最后裁决!
我觉得有必要设定一个确权之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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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薏苡 于 2007-12-21 19:19 发表
我觉得有必要设定一个确权之诉的程序
确认之诉的程序需要特别规定吗?
多听,少说,接受每一个人的责难,但是保留你的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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