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点工摔伤向雇主索赔 雇主对提供劳务的钟点工有赔偿责任吗?
案情:钟点工做工不慎摔伤
国庆期间,许惠的父母来湖北武昌游玩,所以在节前,她雇请了41岁的钟点工万荣来整理家务。两人口头约定,万荣给许惠提供家政服务,包括清洗地板、抽烟机、擦抹室内灰尘等,许惠每小时支付报酬40元。
9月28日上午,万荣在许惠家“掸扬尘”时,由于其事先未摆放好梯子,导致梯子突然侧倒,万荣从梯子上摔下来,致使其腰骨骨折,花去医疗费2200多元。住院治疗期间,许惠除了支付给万荣报酬120元外,出于同情主动支付了医疗费1000元。
争议:钟点工受伤雇主该不该赔偿
万荣出院后,要求许惠再支付剩余的医疗费以及误工费等,共计5000元,遭到许惠拒绝。万荣认为,自己是在给许惠家做清洁的时候受到的伤害,因此许惠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
而许惠认为,对于万荣的受伤,她并不负有责任,因为万荣受伤时,她不在场更不存在过错。同时,出于道义和同情,她支付了额外的1000元,已做到了仁至义尽。
律师观点:钟点工与雇主是承揽合同关系 雇主不承担责任
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健忠认为,为家庭提供劳务的钟点工,按照约定为用工方提供清洁服务,用工方则按照约定支付应得的报酬,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双方所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具有承揽人与定作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用工方与钟点工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中,用工方对钟点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只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万荣与许惠之间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没有证据证明许惠对万荣存在过失,故对万荣的摔伤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