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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求援] 房产卖买,中介设骗局,求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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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shabj2000 于 2007-10-28 18:13 发表
如果我猜的没错的话,那张与原房东签的合同,中介也采取了同样的手段,找人代替你朋友与原房东达成的协议。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个公证上所谓的追认,我认为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原房东在公证时表达的“我们自有 ...
从楼主目前提供的情况的来看,也只能以追认进行抗辩了。至于追认是否可以成立,当然还需要从购房款的交割方式及其他事实综合认定。
多听,少说,接受每一个人的责难,但是保留你的最后裁决!
楼上的二位朋友好,那张原房东本人签的合同上写的买方不是我朋友,
我昨天经过原房东的地方人侧面了解到,大够事情是这样的,可能也有些细节不一样,不过没有深入问,
就是中介找人低价买来原房东的房子,然后再找人顶替原房东卖给我朋友,
而在公证时,中介跟原房东是这样说的:“那买(原房东)房子的人,现在有事房子不要了,想转给XXX(我朋友),公证书上的名字就直接写XXX(我朋友),这样就不需要二次过户,也方便;他们转过来也有些差价,不过数目不大,几千块钱。”

这样的话,做为我们买方追认的话,不是一点利益也没有了?如果不追认的话,以后不会出什么毛病吧?
郁闷,不过我朋友还有十几万钱欠中介,呵呵,是中介垫下先的,说贷款后再还给他,现在贷款按揭弄不出了,出了这事,NND我想这钱他也不是很好拿,虽然房产证压在中介那店里,对了还有件事,合同上写的那个借钱的利息是一分算(虽然没有说明是一月一分,但大家多是这样算的),我们能不能以一年一分算利息给中介(银行的利息多是按年算的吧,几厘/年利率)?其中也相差一千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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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跟原房东是这样说的:“那买(原房东)房子的人,现在有事房子不要了,想转给XXX(我朋友),公证书上的名字就直接写XXX(我朋友),这样就不需要二次过户,也方便;他们转过来也有些差价,不过数目不大,几千块钱。”

这一事实如果能被证据所证明的话,应当能证明房东和你朋友已达成口头买卖合同关系,且对方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但中介垫付房价这件事有点蹊跷,有点不符逻辑。
多听,少说,接受每一个人的责难,但是保留你的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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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的钱是我朋友给中介,然后中介再转给原房东这样的,钱我朋友不够,中介垫下先,利息按一分算,等按揭办好后再还他中介!那时应该是中介不想让我们跟原房东直接交易,使事情败露,所以才这样操作的吧!思宇律师这样的活,中介有没有违法了?如果有的话,主要是那几点,按法律上讲,应该是什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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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随风飘叶 于 2007-10-30 07:59 发表
房款的钱是我朋友给中介,然后中介再转给原房东这样的,钱我朋友不够,中介垫下先,利息按一分算,等按揭办好后再还他中介!那时应该是中介不想让我们跟原房东直接交易,使事情败露,所以才这样操作的吧!思宇律师这 ...
中介赚取差价在行政法上违反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关于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之规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资格证书或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民事上,中介已违背了与原房主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对原房主的查价损失应承担赔偿。如造成楼主的朋友最后应中介的不当行为以致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中介应对你朋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在理论上可最高赔偿到,签订合同时和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时房屋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多听,少说,接受每一个人的责难,但是保留你的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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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思宇律师!如果有结果了,我会把结果放上来,给更多的人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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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跟房屋介绍所里看谈了下,我提出要跟原房东签合同,介绍所里不肯,怎么也说不找原房东跟我见面。就我的要求,介绍所里提出了一个方案,说他们介绍所里写张担保合同给我,说如果原房东跟我朋友的买房子有纠纷,纠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介绍所承担。介绍所里不承认他们有赚差价,说是别人,炒房产的人赚了其中的钱,照这样的话,我应该怎么做好点呢。如果上报房产管或工商所,也麻烦。。。
思宇律师有什么好的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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