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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7月24日上午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省人大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赵宗英作了关于《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条例名称问题。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宗旨、村经济合作社为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的职能,规定了各级政府应鼓励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

  关于调整对象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与原条例相比,调整对象除原来意义上的村经济合作社及其他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外,增加了社区性股份经济合作社。

  关于村经济合作社的性质问题。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民共同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经济合作社的性质定为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一级管理、经营集体资产的经济组织,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

  关于法人取得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借鉴广东、北京等地的做法,规定: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是村经济合作社的身份证明。同时,条例修订草案又规定: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关于社员资格界定问题。界定社员资格是村经济合作社制度安排的难点,条例修订草案对此宜采取实体性和程序性相结合的原则来界定。把当前法律法规有规定、群众普遍认可的对象明确界定为社员;对一些户籍迁出或者注销,但应保留社员资格的作了规定;对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人员,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由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

  关于村经济合作社职责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同时,为了减少村内干部职数,第二十六条规定: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可以与其他村级组织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关于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村经济合作社要依法管理经营村及村内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活动。第十五条又规定,村经济合作社以其账面资产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在第四条中又规定,村经济合作社要负责村及村内集体资产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财务会计、民主理财和收益分配制度。

  报告最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条例(修订草案)》。
多听,少说,接受每一个人的责难,但是保留你的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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