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警民警不会游泳学生溺毙 公安分局应否担责
2004年6月6日傍晚,洛阳经贸学院学生习喜凤在和两个同学到洛阳洛浦公园游玩中,于23时15分左右不慎跌入了2米多深的湖里。两个同学忙呼救,洛阳市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指令离公园不太远的珠江路派出所民警火速前往出事地点。23时33分,即接到报警后8分钟,值班民警王海涛和他的两位同事来到现场。可是赶到的民警都不会游泳,而且缺乏基本的救助工具,在场群众也没有会游泳的,民警赶快求助110,请求派遣专业打捞队员,110指令维持好现场秩序。直到次日零时10分左右,习喜凤的亲戚习伟高赶到,下水后不到一分钟就把人捞上来了。此时,习喜凤已沉入水中将近1个小时,等候多时的120急救人员迅速实施了抢救,可是40分钟后这个17岁的花季少女因为溺水时间过长,不幸死亡。
习喜凤的哥哥认为,报警时就说有人溺水了,为什么不派会游泳的警察前来救助?而且赶到的警察一没带任何救助工具,二没有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错过了抢救的最佳时机。作为人民警察有义务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习喜凤的同学李刚也说如果当时警察立即采取救人措施的话,应该能把习喜凤救上来。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珠江路派出所民警王海涛却认为围观群众有二十多个,到现场以后,已用强光灯照射水面,水面上啥也看不到。由于当时这几个民警都不会游泳,就问群众,群众也不会游泳,于是求助110派专业的打捞队员过来。自己已经从警20年了,依自己的工作经验在事件中已经尽了职责。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珠江路派出所所长也认为警察不是万能的,不是什么技能都会。作为水上救护,包括将来毒气泄漏,煤气泄漏,我们确实不掌握这些技能,所以确实不应该承担责任。2004年7月8日,习喜凤的家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告上法庭,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80800元。